药师经全文

菩萨戒四条浅说

发布时间:2023-01-03 18:04:44作者:药师经全文

  内容提要:本文就菩萨戒中“说四众过戒”、“不随喜赞扬戒”、“爱恚赞毁戒”、“诽谤三宝戒”这四条戒条,结合相关经论进行了分析和解说。并针对现在流行的“不醉可以饮酒”的观点,结合五戒和菩萨戒中相关论述作了讨论,对此错误见解进行了批评和纠正。

  关键词:戒律 菩萨戒 说四众过 诽谤三宝 酒戒

  菩萨戒也称大乘戒、佛性戒、一心戒、心地戒、方等戒、千佛大戒等,是修大乘菩萨道者所应受持的戒律。其内容为三聚净戒,即摄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这三项,菩萨戒本虽有多种,但基本上可以分为“梵网戒”和“瑜伽戒”这两类。由于菩萨戒关系到成佛这个根本问题,所以一直为修持者重视。不过,因为戒条简略,初学者往往不容易把握其中要领,难以明辨一些细微差别,更谈不上配合经论来学习,故而常常容易产生种种似是而非的看法。现提出目前大家关心较多的几个问题展开讨论,期望对于菩萨戒的学修有所裨益。

  菩萨戒中“说四众过戒”,是指不得说在家、出家众“犯戒”之事,而非指不可说“破见”之事。所谓“过”,就是过失、罪过,泛指一切犯戒行为。

  唐/法藏《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三“初篇说过戒第六”中解释说过的六种情况云:

  一,见地上菩萨为物逆行,谓非而说。二,见三贤菩萨及四果圣人微失而说。三,说自和上、阇梨之过。四,说传法住持人过。五,说同类净戒过。六,说破戒人、无戒人过。此六皆初重次轻,应知。(见《大正藏》第40卷第627页上)

  此段的意思是说,有六种情况,就算犯了“说四众过”戒:第一,见到登地菩萨(初地以上)为了度化众生,方便示现种种犯戒之象,如济公之饮酒吃肉,而说其犯戒之过。第二,见地前菩萨(三贤菩萨即位居十住、十行、十回向的菩萨,在登初地之前)及证得四果(须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罗汉)的圣人有轻微的过失,而说其犯戒之过。第三,讲说自己的亲教师(和上)、教授师(阿阇梨)的过失。第四,讲说传法人(如上师)、住持人(过去的住持多为领众修学者,如禅宗的丛林,住持往往为开悟的善知识)的过失。第五,讲说同受净戒的戒兄弟的过失。第六,讲说破戒人、无戒人(未受戒或失去戒体者)的过失。这六种情况中,说前面的比说后面的要严重。

  针对出家人犯戒的问题,《梵网经菩萨戒本疏》中引经据典予以明示:

  又,《大悲经》中,诸出家人左手携男、右手携女,从一酒家至一酒家,不出贤劫,当般涅槃等。是故见有少许佛法所被之处,皆应赞叹。(见《大正藏》第40卷第627页中)

  这是说,如果看到出家人犯戒生子女,甚至到酒家饮酒,作种种犯戒之事,但不出贤劫,他们因有出家之缘,也会证得涅槃。其中引到的《大悲经》,是高齐/那连提耶舍所译,经中明言:

  阿难,我为一切天人教师,怜愍一切诸众生者。于当来世法欲灭时,当有比丘、比丘尼,于我法中,得出家已,手牵儿臂,而共游行;从酒家至酒家,于我法中作非梵行;彼等虽为以酒因缘,于此贤劫,一切皆当得般涅槃。(见卷三“礼拜品第八”,《大正藏》第12卷第958页上)

  所以北凉/法众译《大方等陀罗尼经》“初分”卷第一亦云:

  若有菩萨见有比丘畜於妻子随意说过者,是名犯第三重戒。(见《大正藏》第21卷第645页下)

  唐/智俨集《华严经内章门等杂孔目章》卷第三也说:

  三者,见有比丘畜於妻子,随意说过者犯重。(见“第二地初三聚戒章”,《大正藏》第45卷第564页上)

  可见,菩萨戒之说四众过,所指为犯戒之事,如娶妻生子、饮酒食荤等。此点,菩萨戒与声闻戒所说完全一致。《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第六“九十事第八”中明确说:

  为大护佛法故,若向白衣说比丘罪恶,则前人于佛法中无信敬心。宁破塔坏像,不向未受具戒人说比丘过恶。若说过罪,则破法身故。(见《大正藏》第23卷第524页上)

  可见,如果向在家人说出家人的罪恶,能令在家人退失对佛法的信心和敬心。所以强调宁可破坏佛塔、佛像,也不能向未受具戒者(指除比丘、比丘尼以外的)说比丘等犯戒之事。否则,说过者如同破佛法身。有关声闻戒相关之戒条,其犯相、犯缘、制意、开缘等,《四分律》、《摩诃僧祇律》等均有明文。由于比丘戒的内容,未受者不便知悉,特将相关内容附录于后,供受具者参考。

  对於破见问题,刘宋/求那跋摩译《菩萨善戒经》“优波离问菩萨受戒法”明确说:

  菩萨若有同师同学诽谤菩萨方等法藏,受学顶戴相似非法者,不应共住。若定知已,不得向人赞叹其德,是名菩萨第八重法。(见《大正藏》第30卷第1015页上)

  依《菩萨善戒经》所说,对於谤菩萨藏、学相似法者(关于这一内容,我们另行讨论),不能与其共住,当远离。而且,对於这种行为了解确实之后,还不能向其他人赞叹谤菩萨藏、学相似法者的其他德行(诸如持戒、造像、印经等等功德),以免他人误认为有德者而不加简别,去亲近学习,造成邪见传播、贻误众生的后果。所以,对於错误的见解,不管是谁说的,都应该驳斥。这样做不仅不犯菩萨戒,而正符合菩萨戒的精神。与此相应,菩萨对于如法的善行,当随喜赞叹,否则也是违背菩萨戒的。

  我们一般人对于别人的错误往往看得十分清楚,而对于别人的功德,却容易忽略,有的甚至不以为然,以杂染心加以讥评。这些,不仅不符合菩萨戒的要求,而且也违犯了菩萨戒中“不随喜赞扬戒”。《瑜伽菩萨戒本》云: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怀嫌恨心,他实有德,不欲显扬;他实有誉,不欲称美;他实妙说,不赞善哉;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若由懒堕、懈怠、放逸不显扬等,非染违犯。无违犯者,若知其人性好少欲,将护彼意;若有疾病;若无气力;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若护僧制;若知由此显扬等缘,起彼杂染憍举无义,为遮此过;若知彼德虽似功德而非实德,若知彼誉虽似善誉而非实誉,若知彼说虽似妙说而实非妙;若为降伏诸恶外道;若为待他言论究竟,不显扬等,皆无违犯。(第50条。见唐/玄奘译《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一“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二”,《大正藏》第30卷第520页下。)

  此戒即明,对于他人的各种功德,必需赞叹。怀嫌恨心不赞叹的,即以染心(故意)而违犯。如果因为懒惰等因缘不能赞叹,非染心而违犯,较前略轻。可开的,即不随喜赞扬而不违犯的,有种情况:

  第一:对方少欲知足,不想他人说,不愿他人知,随顺其意,不说不犯。

  第二:自己有病,无气力等,不说不犯。

  第三:为了调伏对方的烦恼,使其从不善处出离,安置于善处,不说不犯。

  第四:为了维护僧制(禁戒),如为避免显异惑众,不说神通、证果等事,不犯。

  第五:为避免对方因称赞而起骄慢心等过失,不说不犯。

  第六:知道对方功德、美名、善说等都不是真实的,不说不犯。

  第七:为降伏外道,不说不犯。

  第八:对其事本末了解不究竟,需待说清者,不说不犯。

  可见,真正守护菩萨戒者,一定要随喜赞叹其他菩萨的真实功德。这点往往是大家忽略的。不过,随喜赞叹,并非没有原则,所赞者,必须为真实功德。即如现在,一些法师和居士印书、赠书功德甚大,使很多无佛法处得闻正法,实在是续佛慧命的好事。但是也有人以信施财物,印外道典籍,如《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骘文》、《俞净公遇灶神记》等宣扬宿命论观点的书,就算是有劝善之功,但因为所宣扬的宿命论与佛教缘起法完全背离,即为不如法。《瑜伽师地论》卷七十五“摄决择分中菩萨地之四”对此种问题有明确开示:若以叶纸书似正法及外道论,或先已书,授彼信解众生手中,或劝他与,当知有罪。菩萨唯应劝彼弃舍手中异论,或令书写诸佛圣教,或自欲知彼不坚实,不应开示。或有叶纸犹未书写,有来求乞,尔时菩萨应问彼言:汝今何用如是物为?彼若答言:我欲转卖,以充食用。若此叶纸,为书正法,则不应与。有财物者,应施价直。若无价直,二俱不与,亦无有罪。彼若答言:我求此物,为书正法。即以叶纸,应施与之。仍告彼言:随意受用。彼若欲书下劣典籍,不与无罪。如书下劣书等亦尔。若欲书写最胜经典,不施与者,当知有罪。(见《大正藏》第30卷第711页下至712页上)

  这是说,如果用纸书写相似法和外道论劝人信受,不论是自己亲自给别人还是劝其他人给,都是违犯菩萨戒的(有罪)。菩萨应该劝人舍弃这些异论(异于正法),用这些纸书写诸佛的正法。如果菩萨有多馀的纸张,有人来求布施,这时,菩萨应该问清其用途。如果乞者说,想卖了纸张换食物,那么,要看这些纸张是预备干什么用的。如果无重要用途,可以布施。但如果纸张预备用于书写正法,那么菩萨不应施给他。然后估算这些纸张价值多少,布施相应多的钱解决别人的衣食问题。如果没有钱,不给他纸张(物)也不给他钱,不算犯戒。

  如果对方回答,是用来书写正法,则应当施与。否者犯戒有罪。

  如果对方乞这些纸张去书写外道异论(下劣典籍),菩萨不布施不犯戒。

  纸张之说,是个概说,其馀金钱等,也同此例。如果用信施的金钱,去印刷外道异论,都是属于违犯菩萨戒的,这个问题,实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对于乐衷于学习上述外道典籍的,菩萨戒中也有明禁,如《菩萨地持经》卷五“菩萨地持方便处戒品之馀”中说:

  若菩萨于佛所说弃舍不学,反习外道邪论、世俗经典,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不犯者,若上聪明,能速受学;若久学不忘;若思惟知义;若于佛法具足观察,得不动智;若于日日,常以二分受学佛经,一分外典。是名不犯。如是菩萨善于世典、外道邪论,爱乐不舍,不作毒想,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见《大正藏》第30卷第915页中至下)

  这是说,如果菩萨对于佛说经典舍弃不学,反而乐衷于学习外道邪论和世俗书籍,即为违犯菩萨戒。不犯的情况有五种:

  一是极为聪明,对于所学内容很快就学会。

  二是长时间学习佛教典籍后忆持不忘。

  三是有较强的分辨能力(思惟知义)。

  四是于佛典有不为邪说倾动的智慧。

  五是能正确处理学习内典与外典的关系,每天把学习时间分为三分,三分之二用来学习佛典,三分之一的时间学习外典。这里的外典,乃是指度众生所需之除内明(佛学)以外的四明(声明、工巧明、医方明、因明),非指邪论。

  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即使学修《阴骘文》、《感应篇》再得力,也属于违犯菩萨戒的。可见,即是赞叹随喜,亦非无原则者,所赞必须是真实功德。

  对于“说四众过”的问题,有同修不能理解,提出:对破见者(邪见者),包括出家的五众,“不得向人赞叹其德是否等于将该人的名字连同其非法之行向天下广而告之?”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纠缠要不要说,否则各有各的理由;而是要研究说了犯不犯菩萨戒,这是才是核心。这一问题,为菩萨戒中“爱恚赞毁戒”所摄。《瑜伽菩萨戒本》云: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于他人所有染爱心、有嗔恚心,自赞毁他,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无违犯者,若为摧伏诸恶外道;若为住持如来圣教;若为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或欲令其未净信者发生净信,已净信者倍复增长。(第39条。见唐/玄奘译《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一“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二”,《大正藏》第30卷第519页中。)

  北凉/昙无谶所译《菩萨地持经》卷五“菩萨地持方便处戒品之馀”中亦云:

  若菩萨,以贪恚心自叹己德,毁呰他人,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不犯者,若轻毁外道,称扬佛法。若以方便,令彼调伏,如前说。又不犯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广。(第28条。见《大正藏》第30卷第915页下至第916页上)

  此戒即明,如果菩萨以贪欲烦恼之心(染爱心)、嗔恨愤怒之心(瞋恚心),赞叹自己,斥责他人,即为违犯。毁,并不完全是指诽谤(毁谤),也有诋毁、詈骂的意思,更有指责,攻击的涵义(参见《汉语大词典》第6卷第1496页的解释。据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12月第一版。)。这一条戒和四重戒的第1条“赞己毁他”(按:其戒条云:“若诸菩萨为欲贪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是名第一他胜处法。” 见唐/玄奘译《瑜伽师地论》卷四十“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处戒品第十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515页中。)的区别,即在第1条侧重于以不实之辞毁人的诽谤,而第39条侧重于对他人进行斥责、攻击。菩萨斥责乃至攻击他人,而不犯菩萨戒的情况有四种:

  第一:为了摧伏邪见外道。

  第二:为了维护圣教,住持正法。

  第三:为了调伏对方的烦恼,如马尔巴大师之于密勒日巴尊者。

  第四:为了令未对佛法生起净信者生起净信,已经生起者净信增长。

  可见,斥责的目的、对象,是考察有没有违犯菩萨戒的关键。佛教讲慈悲,但慈悲不是没有原则的调和。不简择内外道的差异的“和稀泥”,有破失三归依戒体的危险。通俗不是庸俗,平常心更不是平庸心。对于相似菩萨对佛法的破坏,菩萨戒中是十分警惕的。《瑜伽戒本》四重戒的第4条,就是谤三宝戒:

  若诸菩萨谤菩萨藏,爱乐宣说,开示建立像似正法。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转,是名第四他胜处法。(见唐/玄奘译《瑜伽师地论》卷四十“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515页下。所谓他胜处法,波罗夷之异名,善法为他恶法所胜之义。)

  昙无谶所译《菩萨地持经》卷五“菩萨地持方便处戒品之馀”中亦云:

  菩萨谤菩萨藏,说相似法,炽然建立于相似法。若心自解,或从他受,是名第四波罗夷处法。(见《大正藏》第30卷第913页中。)

  这是说,如果菩萨自己诽谤菩萨法藏(泛指一切大乘经律论等),喜欢宣说开示“相似正法”(似正而邪),对于邪说,或者自己思维信受而得,或者从他人处学习而得,这都是犯重戒的。那么,什么是相似正法?《瑜伽师地论》卷第九十九解释说:

  云何名为像似正法?谓略有二种像似正法:一似教正法,二似行正法。若于非法生是法想,显示非法以为是法,令他于中生正法想。如是法教实故谛故,非是正法。而后像似正法显现,是故名为似教正法。若广为他如是宣说,令他受学,亦自修行,妄起法想,习诸邪行,而自憍慢称言:我能修是正行。应知是名似行正法。(见“摄事分中调伏事总择摄第五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872页下。)

  这是说,相似正法有两种,一是理上的,一是行上的。把邪见当作正法,即似教正法。对于这样的邪见自己修学、教人修学,还认为自己修学的是正法,即似行正法。论中还特别强调:“于诸经中安置伪经,于诸律中安置伪律,如是名为像似正法。”下面还举了很多的例子来说明什么是相似法。限于篇幅,不能广引,选取其中最为浅显易知的作个说明:“又闻世尊宣示称叹节量衣食,便作是言:断食而住,露体而行,最为妙善。如是亦名像似正法。”(见“摄事分中调伏事总择摄第五之一”,《大正藏》第30卷第872页上。)这是说,听到佛说,修行人衣食要有节制、要应量知足,于是他就说:不吃饭而止住,不穿衣而行走是最好的。这就是宣说相似正法。

  我们可以举某位法师开示中的一个例子,来看看什么叫“于诸律中安置伪律”。这位法师讲于达拉斯侨教中心的《生活的艺术(1)》中说:

  这五荤菜(大蒜、小蒜、葱、韭菜、兴蕖)吃了,会使生理起反应。生吃容易动肝火;熟吃容易产生贺尔蒙,引起性冲动,妨碍清净心,妨碍修定。不食的道理就在此。但是要吃到相当的分量,才会起作用。如果家里烧菜,做为香料来配菜,起不了作用。就跟酒一样,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点点不醉的话,不起作用。所以,我们懂得佛制定戒条的真正用意,就知道如何受持,如何做。

  这里,这位法师的意思非常明确,吃五辛、喝酒犯戒与否,不看吃不吃、喝不喝,而是要看起不起作用--对于喝酒,就是喝醉与否。表面看来很有道理,但与戒律全然违背。吃大蒜之戒,仅限于出家的比丘、比丘尼和受梵网菩萨戒的居士,此处不谈,这里先说酒戒这个最基本的戒。刘宋/求那跋摩译《优婆塞五戒相经》中讲述了酒戒的制戒因缘:莎伽陀长老神通能伏毒龙,而误饮酒后,醉倒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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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言:圣人饮酒尚如是失,何况俗凡夫如是过罪。若是过罪,皆由饮酒故。从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饮酒。乃至小草头一滴,亦不得饮。佛种种呵责饮酒过失已,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得饮酒者,有二种:谷酒、木酒。木酒者,或用根、茎、叶、花、果,用种种子,诸果草杂作酒,酒色、酒香、酒味,饮能醉人,是名为酒。若优婆塞尝咽者,亦名为饮,犯罪。若饮谷酒,咽咽犯罪。若饮酢酒,随咽咽犯。若饮甜酒,随咽咽犯。若啖麴能醉者,随咽咽犯。若啖酒糟,随咽咽犯。若饮酒淀,随咽咽犯。若饮似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随咽咽犯。若但作酒色,无酒香、无酒味,不能醉人及余,饮皆不犯。(见《大正藏》第24卷第944页上。)

  这里要注意的几点是:

  第一:什么是酒?

  据戒经,用各种原料制作,有酒的颜色、酒的香气、酒的味道,喝了后,能使人麻醉的,就是酒。“饮能醉人”,不是看“能醉某人”,而是“能醉任何一人”。否则,我们可以说:我的酒量好,这种酒我喝了不醉,所以这酒就不是酒。其他似酒(不是酒但象酒),能使人醉的,也算在酒中。所以麻醉品之戒同此。

  第二:喝多少犯戒?

  据戒经,标准是取一茎小草,用草尖在酒中沾一下的那一滴。等于或者大于那一滴,就算犯。

  第三:如何结罪?

  据戒经,每咽一口,即犯一次。所以叫“随咽咽犯”、“咽咽犯罪”。

  第四:何者不犯?

  据戒经,看起来象酒,但没有酒香、没有酒味,不能醉人等,喝了不犯。如做菜中加入酒(如黄酒)作调料,如果烧熟后没有酒香酒味,也不能醉人,则不为犯。糯米酒(酒酿)煮熟符合上述条件,饮而不犯。所以蕅益大师作《五戒相经笺》明言:“若食中不知有酒,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并皆无犯。”(转引自台湾觉观编辑组编辑之《律藏会集·居士篇》附录15《五戒相经笺要》,第195页。)

  至于有没有人抓住“煮熟”来作文章开方便法门以满足私欲,则不是谁能限制的。如果有心要犯,戒不戒对他来说都没有什么,当然,不戒多了点心理安慰。但不能因为怕人家犯,索性唱更高之论。南山道宣律师云:“饮酒,有人于下加辛肴者,正文无此。然既受净戒,焉啖羶臭,理不可也。”(转引自台湾觉观编辑组编辑之《律藏会集·居士篇》附录15《五戒相经笺要》,广化法师之集注引,见第195页。)此即是说,有人在饮酒戒下加上戒食五辛,但戒文原无,故不可加。但已经受戒,怎么还要吃那些羶臭的东西?道理上是不可以的。所谓“过犹不及”,佛之戒律,根本在于保护行者,而非使人动弹不得,更不是越奇怪越苛刻越好。

  有人说:在《阿毗达磨法蕴足论》中,五戒以其细节与分支的形式出现,五戒中的酒戒,严格上来是两条戒,即即“饮味诸酒放逸处者。”也就是说,第一,要“谓饮咽啜。如上诸酒,名饮诸酒。”,也就是说多少喝了酒了,然后第二,“放逸处者,谓上诸酒,饮已能令心生憍傲,惛醉狂乱,不识尊卑,重惑恶业,皆因此起。放逸所依,名放逸处。”说不能饮酒,注意遮止的是这一戒的第一粗分支,而那位法师显然亦非常注意遮止这戒的第二粗分支。所谓:“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点点不醉的话,不起作用。”完全应该理解为要是醉酒且胡为了,就不但犯了沾染酒的“罪”,且完全破了酒戒了,这些不需要理解成鼓励喝酒。

  我们认为:“五戒以其细节与分支的形式出现,五戒中的酒戒,严格上来是两条戒,即‘饮味诸酒放逸处者\’”之说,是没有读懂原文的错误理解。唐/玄奘译《阿毗达磨法蕴足论》卷一“学处品第一”原文如下:

  尔时世尊,告苾刍众:诸有于彼五怖罪怨不寂静者,彼于现世,为诸圣贤同所诃厌,名为犯戒自损伤者。有罪有贬,生多非福。身坏命终,堕险恶趣,生地狱中。何等为五?谓杀生者,杀生缘故,生怖罪怨。不离杀生,是名第一。不与取者,劫盗缘故,生怖罪怨。不离劫盗,是名第二。欲邪行者,邪行缘故,生怖罪怨。不离邪行,是名第三。虚诳语者,虚诳缘故,生怖罪怨。不离虚诳,是名第四。饮味诸酒放逸处者,饮味诸酒,放逸处缘故,生怖罪怨。不离饮酒诸放逸处,是名第五。有于如是五怖罪怨不寂静者,彼于现世,为诸圣贤同所诃厌,名为犯戒自损伤者。有罪有贬,生多非福。身坏命终,堕险恶趣,生地狱中。(见《大正藏》第26卷第453页下。)

  这里把杀、盗、邪淫、妄语、饮酒,称为“五怖罪”,盖犯此五,既违佛制,故称违“罪”;又当堕落,故称为“怖”;“不寂静”即是染犯。论中说得非常清楚,什么叫“饮味诸酒放逸处”?--“放逸处缘”,喝酒是放逸之“缘”,即因饮酒而成放逸。“味”在古代汉语里是“吃、进食”的意思,和“喝”或者“饮”是同一个意思。放逸处的“处”,指放逸这种心理作用生起的场所。但任何作用不能独存,必须依于因缘,而这里所说放逸生起的缘,就是喝酒。也就是说,饮酒是因,放逸是果。二者一体两面,是因果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所以不能把酒戒分成两条来看:一是有没有饮酒,二是有没有放逸。《法蕴足论》接着即说:“离饮诸酒放逸处者,离饮诸酒放逸处缘故,灭怖罪怨。能离饮酒诸放逸处,是名第五。”这是说的能持酒戒。什么叫远离饮酒放逸处?就是远离饮酒这个放逸之缘,能灭怖、罪、怨(因堕落受苦而怨尤)。请注意“离饮诸酒放逸处缘故”这一句。再退一步来说,就算所谓的“两条论”成立,依《法蕴足论》也必须“能离饮酒诸放逸处”,就是说离此两条,才能称为持第五条酒戒,那么,仅持不放逸算不算持戒?所以前面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还要警惕的是这样的论调,有人说:现在的社会,跟释迦牟尼佛那个时代不同。如果佛出现在今天的社会,一定劝大家天天吃大蒜。因为现在的疾病很多,蒜能够治疗,特别是对于肺病。

  这类的观点带有很强的隐性毒害:

  第一,强调时代的不同,则佛陀的教法当随时代变易而变易,那么,佛法不再是“诸佛常法”了,则佛陀当年说的经典、制订的戒律在今天可能很多都要修改,如果这样,佛教可能就要被改得面目全非,这种话里,暗藏改经改戒之机。

  第二,“如果佛出现在今天,一定劝大家天天吃大蒜”的“如果”,是对佛智的怀疑。我们现在的社会,确实与释迦牟尼佛所处的时代不同。但佛作为智慧圆满者,能不能知道大蒜可以治病?如果不知道,佛陀不是智慧圆满者。如果连佛智都不如现在的医生、科学家圆满,那么,我们还要归依佛陀干什么?

  其实,佛陀是完全知道大蒜可以治病的。为什么知道了仍要禁食?戒律之中,对于因病必须食用大蒜,佛陀也作了种种开许,有明确的规定,如尊者毗舍佉造、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颂》卷中“劝足食学处”说:

  蒜葱等诸药,为病在随听,欲令身命存,斯名善法器。病者食蒜时,当护其臭气,选处应将息,隐密可应为。为病服食了,可洗身令净,臭气皆除灭,方入本房中。若服蒜葱韭,为令身净故,停七三二夜,如次可应知。(见《大正藏》第24卷第638页中)

  此处明确指明葱蒜是“药”,如果因病可服食。而且,对如何服、病愈后如何处理等,均有详细说明,再如失译人之《毗尼母经卷》第五亦记载:

  尔时,世尊在祗桓精舍,大众中说法,有比丘食蒜,远佛在大众外坐,佛问阿难言:此比丘何故独远别坐?阿难白佛:此比丘食蒜,是以别坐。佛告阿难:如来善说法中,为此小事不闻法也。佛告阿难:自今已去,除病皆不得食蒜。有一时中,舍利弗得风病,医分处服蒜,即往白佛。佛言:病者听服。(见《大正藏》第24卷第826页下。)

  可见佛不是不知大蒜的药用价值,诸如此类的经典甚多,实在举不胜举。《楞严经》中所说,这类东西“熟食发淫,生啖增恚”(见《楞严经》卷八:“是诸众生求三摩地,当断世间五种辛菜。是五种辛,熟食发淫,生啖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纵能宣说十二部经,十方天仙嫌其臭秽咸皆远离,诸饿鬼等因彼食次,舐其唇吻常与鬼住,福德日销长无利益。”《大正藏》第19卷第141页下。)才是佛陀禁食的关键。就大蒜本身而言,并非佛在世时的大蒜不能治病而现在可以了;更不是佛在世时大蒜有“熟食发淫,生啖增恚”的作用而现在没有了。从这一点看,“如果佛出现在今天,一定劝大家天天吃大蒜”的说法是没有任何经典依据的。只要大蒜一天有“熟食发淫,生啖增恚”的作用,就必须为修行人禁食(此单就出家二众及受菩萨戒者言)。片面强调现代和古代的不同,忽略其中的相同,看不到经典作为不可变更的轨则的重要意义,往往会使我们忘记佛陀的“一切智”。这样下去的结果,只能使得我们归依体破失,连三宝弟子的资格都要丧失。

  由于“像似正法非真正法能障正法”(见唐/玄奘译《瑜伽师地论》卷第二十八“本地分中声闻地第十三第二瑜伽处之三”,《大正藏》第30卷第438页上。),对于佛法的破坏,往往难以估量,所以摧灭相似正法,是菩萨应行之正业。《瑜伽师地论》卷第三十六“本地分中菩萨地第十五初持瑜伽处真实义品第四”云:

  四者,菩萨能正除遣所化有情随所生起一切疑惑,护持如来妙正法眼,令得久住。于能隐没如来圣教像似正法,能知、能显、能正除灭,当知是名善入如来密意言义胜利之业。(见《大正藏》第30卷第491页上。)

  这就是说,菩萨应该护持正法,使正法久住。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于能够隐没遮蔽佛陀正法的“相似正法”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能了知,不为邪说迷惑(能知)。

  第二,能揭露,不使其迷惑众生(能显)。

  第三,能如法摧灭,消除其对佛陀正法的破坏力(能正除灭)。

  这是最能善巧契入如来密意、语言、法义的最为殊胜的行为!

  综而言之,作为佛弟子,为维护正法,对于坏正见、灭法眼的内、外道论断的破斥是合乎菩萨戒戒条和菩萨戒精神的。也就是说,不论广说不广说,都不违背菩萨戒。至于要不要广说,那就要看某种邪说的影响范围。在其范围之中,有针对性的去做肃清与消毒的工作是必要的,但超过了特定的范围,就未免法不对机,药不对症了。

  一些同修出于慎重和好意,对某些问题有不同意见,或者采取避而不谈的态度,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菩萨畏因,不等于菩萨怕邪。因果不是拿来吓唬人、不许人开口的。只要持之有据,言之成理,都可以拿出来讲,何尝又不是在积集成佛资粮?!如果斤斤计较于个的得失利害,不以圣教三宝为念,听任邪说横行,根基既毁,大厦何存!这样的人,说修大乘,其实不如二乘。蕅益大师谓:“居常谓坏法门者,皆撑法门人。齐桓晋文,尊周适所以坏周。方痛惩之不暇,奚忍蹈其覆辙!”(见金陵刻经处本《灵峰宗论》卷五之一“书一”第18页。)逆耳忠言,宁不深思!!!

  附录:

  声闻戒中关于不得说过的规定,见于“九十单提法”中“说粗罪戒”,即要求对于他比丘犯波罗夷(波罗夷:音译又作波罗移、波罗市迦、波罗阇己迦等,意译为弃捐、极恶、无余、他胜、堕不如意处、断头、极重感堕罪、性重戒、重禁戒、重罪等。戒律中之最严重罪,犯者永除僧籍。)、僧伽婆尸沙(僧伽婆尸沙:梵语音译,意译为“僧残”,仅次于波罗夷的重罪。若犯此戒,必须在清净大众前忏悔,才能继续留在僧团中。所谓残,是说犯此罪者,犹有残余的法命,故得此名。)的行为,不得向未受比丘戒者说,除僧羯摩,否者即犯。其制戒之因缘,乃是因为有行摩那埵法(摩那埵:音译也作摩那卑也、摩那垛。意译为悦众意、意喜、好、下意、遍净、折伏贡高等。又称六夜摩那埵、摩那埵羯磨,是犯僧残罪时令忏悔灭罪的方法。)的比丘在大众下行坐,六群比丘因此向白衣(在家人)说他们的种种过失,佛因此事制戒:

  尔时,佛在罗阅城耆阇崛山中。时有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在下行坐,时六群比丘语诸白衣:“汝等知如许人在下行坐者不耶?”白衣报言:“我等不知。”六群比丘语言:“此等犯如是事。犯如是事故,众僧罚使在下行坐。”有过比丘闻之惭愧,余比丘闻之亦惭愧。中有少欲知足、行头陀、乐学戒、知惭愧者,讥嫌六群比丘言:“云何比丘犯粗恶事,乃向白衣说耶?”诸比丘往世尊所,头面礼足在一面坐,以此因缘具白世尊。世尊以此因缘集比丘僧,呵责六群比丘言:“汝等云何知比丘犯粗恶事,乃向白衣说耶?”以无数方便呵责已,告诸比丘:“此痴人多种有漏处最初犯戒,自今已去与比丘结戒,集十句义,乃至正法久住。欲说戒者,当如是说。若比丘比丘犯粗恶罪,向未受大戒人说,波逸提。”如是世尊与比丘结戒。(见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译《四分律》卷第十一“九十单提法之一”,《大正藏》第22卷第639页上至中。)

  《摩诃僧祇律》所说制戒因缘,与此略异:

  佛住舍卫城,广说如上。尔时有居士,请众多知识比丘。是诸比丘中,有一长老比丘,行摩那埵,在下行坐。檀越优婆夷见已,问言:“尊者坐处先在上,今何故乃坐此中耶?”答言:“得坐处便坐,何须问也!”优婆夷言:“我知尊者坐处,正应在此;我亦悉知诸尊者坐处。”时难陀语优婆夷言:“汝何故为呼汝阿阇梨在上座坐?汝阿阇梨小儿时戏犹故未除。”优婆夷闻已,心不欢喜,作是念:“我阿阇梨故当犯小小戒故,在此下坐。”即捉饭筐饮食掷地而去,作是言:“尊者自于此中取食。”作是语已,入房里掩户一扇,而说偈言:“出家已经久,修习于梵行,童子戏不止,云何受信施!”

  诸比丘以是因缘往白世尊,佛言:“呼难陀来。”来已,佛问难陀:“汝实尔不?”答言:“实尔,世尊。”佛语难陀:“此是恶事,梵行人中间放逸已,还作如法;云何嗤弄,向未受具戒人说其粗罪?从今日后,不听向未受具戒人说他粗罪。”

  复次,佛住舍卫城,广说如上。时有乞食比丘,时到著入聚落衣,持钵入城,次行乞食。到一家舍,时男子即语女人言:“汝施出家人食。”女人问言:“何道出家?”答言:“释种出家。”女人言:“我不与食。”问言:“何故不与?”答言:“此非梵行人,是故不与。”比丘语女人言:“姊妹,我是梵行人。”女人言:“尊者迦卢比丘,大名德人犹尚不能修梵行,汝今云何自言我是梵行人?”比丘闻是恶语,心怀愁恼;更不乞食,即还精舍,一日断食。断食故,四大羸弱。往世尊所,头面礼足,却住一面。佛知而故问:“汝今何故四大羸弱?”以上因缘具白世尊。佛言:“比丘,汝何不语彼:纵令迦卢比丘非是梵行,何妨我修梵行?”答言:“世尊,我能向彼说。但世尊制戒,不得向未受具戒人说他粗罪,是故不说。”佛言:“善哉善哉,善男子!乃能不为命故违佛教戒。”佛告诸比丘:“是迦卢比丘,在家、出家人皆知非梵行,僧应与作非梵行羯磨。”作法者应作是说:大德僧听,是迦卢比丘,在家、出家人悉知非是梵行。若僧时到僧忍听,说迦卢比丘非梵行,白如是如是。白三羯磨。佛问诸比丘:“已与迦卢比丘作说非梵行羯磨未?”答言:“已作。”

  佛告诸比丘:“依止舍卫城者,皆悉令集。以十利故,与诸比丘制戒,乃至已闻者,当重闻。若比丘知他比丘粗罪,向未受具戒人说,除僧羯磨,波夜提。”

  比丘者,如上说。知者,若自知、若从他闻。粗罪者,四事、十三事。未受具足者,除比丘、比丘尼。虽比丘尼受具足,亦不得向说。说者,语前人令知,除僧羯磨。羯磨者,若白不成就,众不成就,羯磨不成就,是不名羯磨。若白成就、众成就、羯磨成就,是名羯磨,世尊说无罪。波夜提者,如上说。若比丘知他粗罪,僧未作羯磨者,不得说彼粗罪。若有人问:“某甲比丘犯淫饮酒者。”应答言:“彼自当知。”若僧已作羯磨者,不得循巷唱说。若有问言,彼比丘犯淫饮酒者,比丘应问彼言:“汝何处闻?”答言:“我某处闻。”比丘应答言:“我亦如是处闻。”若比丘向未受具戒人,说比丘四事、十三事,得波夜提。说三十尼萨耆、九十二波夜提,越毗尼罪。说四波罗提提舍尼法、众学威仪,越毗尼心悔。说比丘尼八波罗夷、十九僧残,得偷兰罪。三十尼萨耆、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罗提提舍尼、众学威仪,得越毗尼心悔。说沙弥、沙弥尼十戒,得越毗尼罪。下至俗人五戒,得越毗尼心悔。是故说。(见东晋/佛陀跋陀罗共法显译《摩诃僧祇律》卷第十四“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三”,《大正藏》第22卷第337页中至第338页上。)

  从上所引可知,对于四众弟子犯戒之事,均不得说,违者均为犯戒。只是说比丘犯重,比丘尼次之,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又次之。而且,说重戒者(如犯淫、杀、盗、妄四根本等)犯重,轻戒次之。

  制戒的目的,还是为了“护法纲纪,遮俗轻慢”。(见宋/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三上,《大正藏》第40卷第309页中。)尤其是如何应对其他人对犯戒事的问题的方便,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

  2002年3月10日改定于苏州戒幢佛学研究所无尽灯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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