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拟规定:互联网不得直播录播拜佛烧香
发布时间:2024-08-26 01:33:37作者:药师经全文中国西藏网9月12日消息,2018年9月1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次制定利用互联网进行宗教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五条,五大章节分别是:总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在同时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具备6个条件,并指出“境外组织或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人要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名称,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外,不得使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名称,也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由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讲经讲道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实行实名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活动。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宗教所副所长、研究员豆格才让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非常及时且必要,互联网信息领域一直是宗教管理上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曾被极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散布虚假信息而产生不良影响。《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解决许多现实问题。可以有效严控不利于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信息,做到保护合法、禁止非法,对宗教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产生积极影响。
据悉,《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部门规章形式发布。2018年10月9日前,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电子邮箱或通信方式反馈意见。